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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实施办法(试行)
发表时间:2026-02-10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职鉴20261
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工作,根据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(试行)》(劳社厅函〔20063)及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指成绩核查,是对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进行复核检查,核查项目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成绩、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和综合评审成绩。

成绩核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,坚持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、及时准确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 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对本人的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,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,向实施鉴定的鉴定站提出成绩核查申请,逾期不予受理。

第四条  考生申请成绩核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成绩核查申请表》)(见附件);

(二)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

(三)准考证复印件
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负责受理的鉴定站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第五条  鉴定站受理考生成绩核查申请后,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消防救援总队负责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总队业务主管部门)提交《成绩核查申请表》及相关材料,由总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绩核查工作。

第六条  成绩核查范围包括:

(一)是否存在漏评、漏登;

(二)是否存在算分、合分、登分错误;

(三)公布成绩与系统记录是否一致。

对评分标准、评分细则以及考评人员评分宽严程度持有异议的,不属于核查范围。

第七条  总队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《成绩核查申请表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成绩核查,并自核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方式,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反馈考生。成绩核查结果为最终认定结论。

第八条  成绩核查过程中,考生不得查看评分表、标准答案、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九条  鉴定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造成成绩有误的,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,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处理。

第十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

2026127

附件:

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申请表

 

考生姓名


性别


联系电话


身份证号


准考证号



鉴定时间


鉴定职业方向


鉴定等级


核查科目(勾选)

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   操作技能考核成绩

综合评审成绩

核查前

  


申请核查

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申请人(签字):

   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核查结果

送达方式

(勾选)

直接送达

邮寄送达(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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